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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推行“阳光执业”的通知

www.cnlawweb.com     2012-1-5    信息来源:重庆市律师协会

渝律发〔20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律协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市委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律师更好地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进一步树立重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律师行业推行“阳光执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阳光执业服务信息公开平台

全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相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阳光执业服务信息公开内容:

1.律师事务所地址、负责人,法律服务涉及的主要服务领域;

2.执业律师个人基本信息:姓名、照片、执业证书号、专业特长、律师专业技术职称;

3.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工作性质;

4.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5.律师行业法律、法规及依法可以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6.律师办理各类案件的工作规范(业务规范、业务指引);

7.全市各律协分会、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律师执业投诉举报电话。

阳光执业服务信息公开渠道:

1.全市各律师事务所接待室(大厅)设立“阳光执业服务”信息公开栏;

2.律师行业“阳光执业服务”信息录入西部律师网站、律师事务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

3.律师行业“阳光执业服务”借助“阳光政法查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

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实行诚信首告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依法全面审查委托事项,并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根据委托事项的内容,向委托人进行书面的诚信告知。

诚信告知的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起诉不当的风险;

2.诉讼请求的风险;

3.授权不明的风险;

4.诉讼费用交纳的风险;

5.举证的风险;

6.出庭的风险;

7.执行的风险;

8.生效法律文书不履行义务的风险。

三、勤勉尽责办理法律事务

1.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不具备律师执业资质的人员办理案件,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一律不得单独承办案件;

2.受指派的律师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3.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4.律师事务所在变更指派律师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5.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法律意见书、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审查和重大敏感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6.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委托法律服务事项的调查取证工作,按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在庭审前应当围绕委托事项做好代理或辩护的相关准备工作;庭审时应着装规范,举止得体,向法庭陈述法理清晰、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并在法庭规定的期限提交书面代理或辩护意见;

7.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提醒委托人的相关权益,并向委托人发放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四、规范法律服务风险代理

下列案件不得进行风险代理:

1.刑事诉讼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

3.国家赔偿案件;

4.群体性诉讼案件;

5.婚姻、继承案件;

6.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工伤赔偿的;

8.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的其他案件。

对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委托人按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办法和标准。委托人仍同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方可按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未作明确约定的,按照有利委托人原则处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五、禁止隐性代理

1.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3.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承接案件来源的审查,禁止为不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人员暗中接受案件委托谋取利益。

六、统一使用法律服务合同格式范本

1.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法律事务委托时,应当使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2009年3月1日发布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格式范本(附件一、附件二)。

2.合同格式范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七、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程序 

1.律师承办案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受理案件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2.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应当指派具有相关办案经验及专业特长的律师承办案件;

3.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直接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其他利益;

4.对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后实行协商收费;

5.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应当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2006年制定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渝价〔2006〕673号,附件三)收取费用。

八、严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案件

1.律师协会受理违规案件的投诉,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时限完成调查处理工作;

2.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规案件,市律师协会严格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违规会员处分规则》的规定给予行业处分;

3.建立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的信息档案,投诉处理意见纳入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

九、畅通律师执业考评监督渠道

1.市律师协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20名律师行业社会监督员,各区县律协分会至少聘请2名以上的社会监督员。对律师行业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市律师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或工作进展情况;

2.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市律师协会公开谴责以上行业处分的,相关信息一律通过重庆司法行政网、西部律师网向社会公开;

3.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向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考核结果在西部律师网上予以公示。

4、律师执业监督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67086243   

投诉举报电子邮箱:tousu@xblaw.com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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