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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罗柄权犯故意杀人罪,处有刑徒刑十五年。宣判时,罗柄权当庭表示不上诉。之后,罗柄权辩护律师,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主任倪世钧又赴重庆璧山县看守所,罗柄权再次表示不上诉,并再三感谢律师的辛勤工作,倪律师开导他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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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罗柄权犯故意杀人罪,处有刑徒刑十五年。宣判时,罗柄权当庭表示不上诉。之后,罗柄权辩护律师,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主任倪世钧又赴重庆璧山县看守所,罗柄权再次表示不上诉,并再三感谢律师的辛勤工作,倪律师开导他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2010年4月9日上午,罗柄权与同为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江源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友谭俊杰两人一同搬运工件,当走在后面的谭俊杰催促前面的罗柄权搬快一些时,罗柄权答道:“我就要这样慢,怎么样?”。这句话让谭俊杰萌发了要约人“教训”罗柄权的念头,并给他的中学同学王浩、周某、曾某等4人打了电话。
中午快12点时,当走出厂门的罗炳权看到厂外的王浩等4人时,害怕被打又退回了厂内。王浩等人走进厂内,在工厂的一个偏僻处与罗柄权扭打在一起。“罗柄权从身上摸出了一把水果刀刺中了王浩的胸口。”王浩送到医院时,已经停止了呼吸。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以聚众斗殴为由刑事拘留了罗炳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罗炳权犯故意杀人罪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公诉。
受害方则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当庭请求判处罗柄权死刑,同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
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主任倪世钧律师接受罗炳权亲属委托后,深入案发现场进行走访,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据此提出四点辩护意见:第一、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被害人受要约来现场后没有理智处置,受害方人多势众对罗炳权造成心理上的恐慌,最终酿成惨案的发生,受害人有过错;第二、罗炳权于恐慌之中不计后果乱捅,主观上并无追求受害人死亡之故意,但他容忍了受害人的死亡,故主观罪过系间接故意,量刑时应与直接故意相区别;第三、案发后,罗炳权致电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出警,直至被警方带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规定的自首构成要件;第四、罗炳权当庭向受害家属谢罪,并向法庭提交了悔罪书,宜酌定从宽。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柄权的辩护人提出罗柄权主观上属间接故意杀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见成立,予以采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罗柄权犯故意杀人罪,处有刑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480元。现该判决已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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