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用户名 密码
· 律师网络办公室  · 律师函件核验中心  · 联系律师的方式  
您现在的位置: 本网首页 >> 学术交流 >> 已发论文 >> 正文
本网 百度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建议

www.cnlawweb.com     2010-3-15    信息来源: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患者既然到了医院,就意味着其将生命健康托付给了医师,医师有权依据其专业技能作出相应的处理。条例规定家属和关系人签字,多此一举。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自同年9月1日起全国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上述将患方同意高于患者生命的立法价值取向,在现实中极易发生冲突。2007年11月21日,李丽云就诊于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因家属拒绝签字,院方未施行剖宫产手术,最后致李丽云死亡,全国舆论一片哗然。
    生命高于一切,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不能以漠视乃至牺牲生命为代价。在美国,遇到紧急救治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掌握在医生手里。3个以上主治医生会诊,就可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会诊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还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条例》中关于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能进行手术的规定,显然有违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宗旨。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宗旨,当生命和签字两者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选择生命而不应该是签字。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医生见死不救,都是有悖医学人文精神的。
    患者既然到了医院,就意味着其将生命健康托付给了医师,医师有权依据其专业技能作出相应的处理。条例规定家属和关系人签字,多此一举。而且,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专属于自己,他人包括家属和关系人根本就无权签字,家属和关系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医学知识存在差别,也无能力签字。显然,签字的规定实有医院方从制度上摆脱责任而不是积极救死扶伤之嫌。在生死边缘,如何让医生做出最利于患者的选择,而不是最利于法庭举证的选择,这才是社会和法律所倡导的。
    综上,建议保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一般情况下,由患者本人决定手术的规定,取消家属和关系人签字制度,同时规定医院方在不能取得患者本人同意时,应依自己的专业技能本着对患者最有利的原则诊治。

转播到腾讯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发表评论】【律师热线:023-67708595】【咨询投诉】【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联系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

·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 (2012-04-20)
· 《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2-03-06)
· 本所两律师上书 建议修改《婚姻法》 (2012-01-13)
· 重庆市三家律所五名律师受全国律协表彰 (2011-12-29)
· 锦扬关注:律师餐厅办卡不能吃饭只洗脚 (2011-11-02)
· 本所律师代理:小伙应邀团年身亡案 (2011-10-01)
· 本所律师述评:宝宝入托第一天遭男童咬 (2011-09-24)
· 本所律师述评:医院楼上撒“性病传单” (2011-09-13)
· 本所律师解读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三) (2011-08-13)
· 本所律师点评:和厨师一起修空调坠亡 (2011-08-01)
· 锦扬江北律师点评酒店员工下班要搜包 (2011-05-12)
· 锦扬江北律师点评坐长途车先领医院"人流 (2011-04-01)
本所两律师上书 建议修改《婚姻法》
锦扬关注:律师餐厅办卡不能吃饭只洗脚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网信息,更多精彩在首页,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信息,更多精彩在首页
    媒体报道

    · 本所两律师上书 建议修改《婚姻法》
    · 重庆市三家律所五名律师受全国律协表
    · 锦扬关注:律师餐厅办卡不能吃饭只洗
    · 本所律师代理:小伙应邀团年身亡案
    · 本所律师述评:宝宝入托第一天遭男童
    · 本所律师述评:医院楼上撒“性病传单
    · 本所律师解读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三)
    · 本所律师点评:和厨师一起修空调坠亡
    · 锦扬江北律师点评酒店员工下班要搜包
    · 锦扬江北律师点评坐长途车先领医院"人
    · 锦扬江北律师:偷走自己女儿也违法
    · 本所律师点评云阳5万摩托被喷安全标语
    · 本所律师关注房产中介撕合同毁约
    · 锦扬江北所关注砍人致死报警后又逃匿
    · 本所倪世钧律师关注小雅琳案
    · 3岁女孩酒店滑倒撞裂额头
    · 本所律师建言《重庆市学校安全条例》
    · 楼市维权:公共收益怎么用 物管合同约

    读图时代
    信息公开
    · 联系律师方式     · 律师网络值班
    · 律师收费标准     · 律师办案流程
    · 申请律师执业     · 申办律所流程
    · 律师异地转所     · 律师本地异动
    · 律师函件核验     · 公众投诉监督
    晶点悦读
    · 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本所律师论文

    欢迎致辞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使用协议 -- 职业道德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豁免条款 -- 投诉建议 -- 收费标准
    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 工信部ICP备案序号:渝ICP备08101889号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编号:25001201011473500
    律师办公地址:中国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金鹏北城旺角大厦  邮编:400020  地图
    律师办公电话:023-67708595  文明办网举报:SERVICE@CNLAWWEB.COM
    COPYRIGHT ©  除网络转载外,禁止下载转存